法律咨询

你好,我想咨询下,本人2012年12月入职一家公司,试用期3个月,于2013年4月份正式转正,由于本人意向转行发展2013年5月15日提出离职申请,一直到2013年6月15日,公司未给与任何书面或邮件答复,2013年6月17日(公司一直未派遣人员过来交接工作),本人发现公司在未通知本人的情况下扣押了本人应当发放的4月份补助和5月份工资。向公司资讯,公司答复要到公司分部办理一切手续后再给与发放,本人气氛想公司客户反映了这个事情,并提出2013年6月19日将离开工作地点。公司表示由于本人将上述事情反映给客户导致的后果将由本人承担,请问合理吗?现在我就这个事情很伤脑经,我还想咨询下,本人如果从2013年6月19日离开项目,要承担客户的给与公司处罚的连带责任吗?谢谢

劳动纠纷
2013-06-19 09:4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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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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