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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0年11月24日聘请为一个卫生院的院长,【原来我是一家卫生所】当时那个卫生院处于倒闭状态,院里杂草丛生房屋破旧不堪并且只有两个人员,我来之后雇佣了几个人,第二年我便进行了修建,在2012年上边分了六个人,当时一个是她们没发工资【在7月份工资才发】二是怕留不住她们,我便开了个会,造了两个临时工工资来冲她们的伙食和一些不合理开支【当时上边不允许出现招待费】。就在今年4月份有人把我告在检察院,检察院第一次下来调查没问这些,问了一些其他吃完饭走了。中间隔了几天后把我叫去,我告诉他们是一些伙食和一些不合理开支,中午让我回来了,可是第三天下午又叫我去,晚上没让我回来,我还是那样说那样写,他们说我态度不好,后来一个办案人给我写了让我抄;他告诉我这样下午就可以回去,并让我退了45000元【当时是卫生局的人给借的,因为我不知道事情的后果】局里来人签字,给我办了个取保候审,出来才知道上他们的当了,是要起诉的,就在前几天他们叫我说是完善要起诉我,我把一些买菜的条子和一些其他开支条子【元旦乡村医生和卫生院全体聚餐,全年的检查工作,乡村医生下乡体检等】给他们【复印件】,下午他们的人来要走原件,到现在也没换回来,他们打电话告诉我检察长签字了,条子没用上要起诉我。【前边他们给我定是贪污】我一个临时工两年时间把一个倒闭单位给搞了起来,无论是它的整体外貌还是业务上全部大变化,我算是贪污罪吗?

其它综合
2013-06-14 07:14:1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