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某公司的贸易代表,经常穿梭于世界各地,因念及老母无人照料,遂决定在当地报纸上发布一则招聘家政护理人员的广告。经过面试李某决定与张某签订雇佣合同。张某是一名农村辍学高中生,实际年龄为16周岁,为了找到工作,张某利用其表姐林某(18周岁)的身份证签订合同。李某对此并不知情。两个月后张某的父母找到李某,原来张某是擅自辍学离家,其父母并不赞成,仍希望其继续读书。李某得知后表示理解。 问题: 1、李某发布的招聘启事中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分别是什么? 2、李某与张某之间的法律行为是否成立?何时成立? 3、该法律行为的性质为何(双方单方、有偿无偿、诺成实践、负担处分)? 4、该行为效力如何? 5、李某因张某父母反对所支出的额外费用(包括另行刊登广告的费用、请他人临时替代张某的费用等)能否获得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