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 我是一名影视公司的制片人,现在正在策划制作一部讲述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生活变化的电视系列片,将来有可能用于电视播放、音像出版和网络传播(包括移动通信网络),并且是营利性质。在这部系列片中,有可能大量使用“模拟再现”的拍摄手法,展现7、80年代的人们在电视机前观看当时播放的那些电视剧、电影(国内、香港、台湾、国外的均可能有)的情景,此时电视机屏幕上将出现那些电视剧、电影的画面、声音片段。而我在拍摄时得到那些画面、声音片段的方法是购买相应的碟片在拍摄现场作为道具来播放。请问这是否构成侵权?是否需要征得版权人的同意?是否需要向他们支付报酬?这种情况适用于著作权法中的第22条(合理使用)的范畴吗?谢谢您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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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你好。
根据您提供的基本事实的了解,并基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本律师认为:
依照您说诉说的情况,我个人认为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应向版权人支付报酬,否则有可能会构成侵权.
以上法律建议,仅供参考。如果需要进一步的咨询,请提供相关材料,再与我联系。
祝你一切顺利,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范林刚 律师
2006年3月20日 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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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