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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27日晚7:20左右,我妹夫和我妹妹在本县的206国道上发生车祸,对方是一辆三无的拼装翻斗车辆(我县有很多这样的车辆在充当马路杀手)且驾驭员没有驾驭执照,而且当时对方的车辆是突然占道行驶(交通部门已经作出了认定)因为他的行驶路线前方的路面有一条小的裂缝,他突然改变方向,把我妹夫驾驭的福特牌小汽车撞到路边的水田中,而他的车辆安然无恙,按他后来的说法,当时他马上下车,在现场呆了5-6分钟,见小车起火后才逃离现场.也就是说他当时并没拨打任何求救电话,且没有去离公路边仅1米远的水田中打开车门救人,直到8:10左右有路过的本县的司机拨打了119,消防车才赶到出事地点,那时我妹妹和妹夫已经是惨不忍睹了,被火烧得没有了人形了,留下一个到6月28日才满3周岁的男孩和年迈的父母.可肇事者直到第二天的下午5时左右才到交警部门投案.他的这种罪行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吗?且到现在为止只给了我们两个受害方6千元人民币.现在6月17日我们当地的法院将对这一案件开庭审理,我不知结果如何,但我有一种莫名的预感,故想听听您的意见.

刑事行政
2005-07-06 06:37:01
共有10位律师解答
  •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代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而你所述的情况,并不属此类。你所说的无驾驶资格、不予救助逃离现场等都属于交通肇事罪中的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则是交通肇事罪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节。本案中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问题,同时你应当同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
  • 依照刑法及最高院相关解释,如你的以上叙述如实,且肇事者只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有逃逸的行为属于从重情节,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 交通肇事中肇事者要把受害人带离现埸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疾病时,才构成故意杀人罪。
  • 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你们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 原则上是交通肇事,可要求民事赔偿。
  • 构成交通肇事。属于情节特别恶劣。
  • 肇事逃逸,加重处罚。受害者可以请求附带民事赔偿。
  • 构成故意杀人。
  • 肇事者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的行为属于加重情节
  • 构成交通肇事罪,肇事逃逸属刑法规定的法定加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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