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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 李某是棉纺厂的一个零工,因喜欢厂长熊某的女儿持刀去熊某家,声称不让两个人在一起就砍死熊某全家,无奈中熊某打电话给其妻弟张某,张某从家里赶来,在棉纺厂门口遇到了手持菜刀的李某,结果张某与李某殴打了起来,菜刀被张某踢飞,李某倒在地上,但张某继续对李某拳打脚踢,并跳起来从空中用膝盖顶向李某的胸部,结果李某吐血不起,熊某见事情弄大了,急忙把李某送进医院,但无实施任何急救措施,第二天经医生鉴定李某因胸腔肋骨骨折插入肺部导致死亡,李某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安机关将张某逮捕,经法院判决张某属于防卫过当。李某家人不服判决,曾多次告到市里和省里。 2006年 李某家人又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故意杀人罪起诉张某和熊某,并附带民事诉讼。 检查院以将张某逮捕。 请问在次案例中,熊某和张某应该判什么样的刑法?

刑事行政
2006-06-21 03:16:01
共有11位律师解答
  • 我认为也是防卫过当的问题。
    不过这个事情还是要法院的意思,一般是会受到一定精神压力的。
  • 谢谢` 如果追究的严重的话会不会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进行判决?
  • 我看当事人家属还是尽可以放宽心,既然以前是判处正当防卫的,对现在的判决还是有一定引导作用的。
  • 如果按邢律师所说的这个情况的话,熊某是否应负法律责任?
  • 不承担刑事责任。
  • 熊某是打的电话叫的人 应该负上一定的刑事责任吧?
  • 我认为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因为张某是在将李某的刀踢飞后又继续实施侵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因此,并非防卫过当。
  • 应该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由于有从轻的情节,如果律师能好好的协作,可能会从轻判决。建议你三思。
  • 程序有问题,不应该存在这样的诉讼过程。
  • 应该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 熊某并没有犯罪故意,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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