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问:律师,您好!想再问下,因为公司目前的工作地点在南山区,下个月就要搬去宝安区松岗街道。去年搬去的同事公司给予了一定的交通补助。如果公司给予我同样的补助但我仍不去,但也没跟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提出给予我合理的补助我还是不去就跟我解除劳动合同,但不按N+1的办法来赔偿,公司是否违法呢?
追问:孙律师,您好!还想请问下,公司是从南山区搬去宝安松岗街道挨着东莞了。去年先去的几个同事公司都出具了书面函通知变更工作地点并给予了合理的交通补助(具体金额差不多是我税前薪水的1/4)。如果公司也提供相同的补助给我,但我仍不去但也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以此为据,跟我解除劳动合同但只给予4个月(我06年10月份入职)的工资作为补偿,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违法吗?公司是不是应该按N+1来赔偿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