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公司说因业务发展的需要,要求我们部分员工到远离市区的新工作地点办公。当时签订劳动合同是在去年,且为长期的5年的劳动合同,当时公司并未提到公司以后的发展及新办公地点的事宜。
劳动合同签订的工作地点为青岛市,且公司的注册办公场所和合同体现的住所及行政范围均在青岛市区。假设搬到现在的工作地点,远离市区的即墨工业园内(即墨的行政区划是属于青岛的县级市),就比原先的路程远1个多小时。
因为并不想搬到过去,就和公司沟通,还是在青岛市这边工作,因为这边并没有取消营业场所,有地方,有环境让我们在这里办公。可公司的意思很强硬,说,这就是公司的要求,听起来感觉,你去也得去不去也得去,请问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另外,用人单位现在与我们签订的合同的公司,他们不想要了,想要注销,把我们都签到另一个公司去,请问这样对合同的履行有什么影响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