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我是一名刚参加工作一年的大学英语教师。在来工作之前和学校签了5年协议,并每少服务一年就要交伪约金1000元。今年,我将离开学校,但是学校人事部门说除了4000元之外还要赔偿学校所支付的“继续教育费”并另要交培训费的2倍的赔偿金,因为我今年4月去北京参加了一次培训,而学校的确也有文件写明是有这条规定。但是,我在去培训之前并不知道有此规定和文件,也没有任何人告诉我有此文件。(注:此文件是2004年下的)。那请问,我是否应该交这个培训费和赔偿金呢?谢谢。期待各位尽快回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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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且校方未曾向你告知,你有权拒绝。
可以先与校方协商,如果不行,可找当地教委。如果还不能解决问题,可向人事局提起人事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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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的回复。可是文件上写了:如果参加完继续教育就必须回学校服务5年,少服务每服务一年减少20%的赔偿,但是我这是刚发生的事,所以连一年都没到。那另外我还想知道就是,我去培训之前,我并不知道有这样一个文件,也没有人告诉我,那么是不是也算没有约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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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可是我还是不懂什么是人事仲裁,那么如何去办理呢?需要去找当地的法律部门吗?
人事仲裁是不是就是找一个机构来判定谁对谁错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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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事情先尽量协商处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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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是先协商啊.但是学校是肯定不会松口,因为当时学校是有文件,不过问题的关键是在我出差之前我并不知道有这样一个文件,也并没有谁告诉我,所以我就想知道我如果不交这笔赔偿金有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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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还有人能帮我回答一下这个问题吗?因为我现在在办离校手续,马上就要涉及到这个问题,希望各位律师伸出援助之手,写下点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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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学校在制定这个文件的时候没有征求过职工意见,并且也没有向职工公示,对你来说是不能作为要求你支付赔偿金的依据的。因此,你可以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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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无约定,则不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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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会赔偿的,若对方不给办理调动手续,可以申请办理人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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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案子想要胜诉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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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