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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师:您们好! 中国**公司五年前以“硬兑现”的方式逼迫一万多名职工买断工龄。五年过去了,在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政策的压力下,**公司不得不考虑重新解决这一万多名职工的再就业问题。但是,就在这样的大政策、大背景下,**公司出台的重新解决买断下岗职工再就业政策,仍然没有真正从解决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 一、一万多名职工的百分之八十将由**公司内部岗位解决再就业,另有近百分之二十由地方政府提供岗位解决再就业。 二、**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市派人专门为**公司再就业职工成立劳务派遣中心,即**市劳务派遣中心,作为专门为**公司再就业职工的封闭式劳务中介机构(封闭式:即专门为**公司再就业职工中介服务)。 三、**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再就业,但不与再就业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与再就业职工建立劳动关系。 四、**公司再就业政策规定,凡再就业职工必须与**市劳务派遣中心签订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中心建立劳动关系。 五、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请问:作为用人单位的**公司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让其与社会劳务中介机构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的合同是否可以称为劳动合同?劳务中介机构处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有权替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直接承接劳动任务转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的劳动关系是否可以定议为三角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如果职工签订了类似的劳动合同,一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了劳动争议,其权益如何追诉?

劳动纠纷
2005-06-21 19:19:0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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