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民营工厂上班,从农历2011年8月16到2012年12月24日至,工作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协议工资,在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没有按时发放工资,在2012年底我提出结算工资要求,老板同我协商口头算清,合计总欠我工资4万,当时我怕不给偷用手机录像留证。2013年回厂后我又要求结工资,老板不给。我只能通过劳动局索要,经过劳动仲裁我什么条件都具备,但是到给我判决书时我发现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我结算,我问其原因他们解释说我没有每月发工资数证据。后了解他劳动仲裁去的人可能是县统战部部长,我现在已经法院起诉。但我很迷茫。求指点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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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仲裁裁决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你计算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2、收集充实必要证据,如同事证言、同行业工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的实行同工同酬。
3、如该公司已经领取《营业执照》,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自从到该公司工作的第二个月起,请求该公司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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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些证据一般都是单位提供的,单位提供不出来,你有证据就按你的来,没有就按同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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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不服还可以上诉。你要心存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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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看劳动仲裁结果对你很不利,严重损害了你的合法利益。我认为劳动仲裁时你就应当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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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