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人2012年11月16日进一家私人企业,到2013年6月6日刚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上的日期是2012年11月16日到2013年11月15日,其中试用期6个月,我爱人签合同写的日期2013年6月6日,这样的合同有效吗?进公司到现在,公司也没给她交保险,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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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您所诉,您的问题是这样的:
1、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自用工之日起应当缴纳社保;
2、如有其他疑问,可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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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自用工之日起应当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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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有些违法条款无效;
违法,另外试用期的规定也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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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主张6个月工资。可以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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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且期太长应当为3个月,合同是有效的,公司应当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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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