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2007年开发商**公司通过政府拍卖取得一项目土地,从2007年到2010年7月份总共有95户与宏信公司签了《借款及商品房抵偿合同》,合同规定了房屋具体位置,建筑面积单价,借款偿还方式。2010年8月份**公司将该项目移交给*公司,移交时没有通知95户债权人,他们两家签了一份移交合同,合同内容有要求移交后之前的所有与**公司签的合同继续有效.直到2013年5月20日*公司才通知我们前去协商,告诉我们以前借的多少钱就按当时签的平方单价买多少平方面积房屋,剩下的面积按现在*公司新的平方单价买(4800.00元左右),按揭的优惠13%,一次付款的优惠17%。 我们95户是坚决反对的,要求按原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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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表述,您们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护,您们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因为开发商当时就不具备出售的资格,实际体现双方的是借款关系。具体找律师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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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携带相关的材料当面咨询,待详细了解相关情况后给予合理的建议及可以采取的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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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需要知道合同的详询内容才能为你们做详询的解答!你可随时来电或扣扣免费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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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