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1年4月3号与宜昌市**汽车有限公司签定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是写明工作地点在宜昌市移动公司,职位是司机。到2011年9月30号到期。当时我签合同时我就问过公司,按照国家劳动法里规定公司必须给劳动者买社会保险,当时公司给我的答复是公司这种派谴业务是刚刚才成立的,总公司在武汉,这些事正在策划中,下半年可以给你一个答复。等我到移动公司上班了,我才知道公司曾派谴了很多人,而且都是没有办理过社保。2011年9月30号我的合同到期,我要求**公司续签合同,公司说到时所以人一起签。一直到了2012年10月份公司才给我们所有人签定了一份新合同,但是公司这次给我们签的并不是《劳动合同》而是一张《劳务合同》,(当时我并不知道《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是有本质上的区别),于是就签定了。因在我们所有人签定这份新合同前,曾经两次集体到公司去问过我们的社保问题,第一次给我们的回答是,分公司向总公司去反应我们的要求,到时给我们回复。事过了半年我们第二次去,结果公司给我们的回复是公司以经把买社保的钱以涨工资的方式发放给我们了,如果我们要买,就从工资里扣除400元(开的的工资是每月1000千元一共涨了三次,当时的工资是1400.现在的工资是1500).我想肯定是因为这件事,公司给我们签第二份合同时利用我们对法律知识的欠缺,给我们完了个文字游戏把《劳动合同》改成了《劳务合同》。
这份《劳务合同》上的起始日是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0月终止。工作地点还是宜昌市移动公司。到2013年4月22号早上**公司的经理给我打了个电话叫我下班后去移动公司做一个车辆交接。然后回**公司报到。公司告知我们因为移动公司司机人员多了,所以被退回三人。**公司提供岗位。工作地点在**公司。因为很多因素我们告知**公司新岗们我们不能胜任。现在我们想与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给我们补偿,公司的意思是:1,自己在合同上写一个解除合同的说明(公司写好的,我们照抄) 2,按照公司里的按排到**公司上班。
我们找公司协商这件事,但公司里的负责人总用各种事由不面见。现在公司说,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我们连续旷工三天,公司要开除我们。解除合同也没有一分钱的补偿。
现在我们都很无助,找当地的劳动部门,劳动部门说我们签的是《劳务合同》不与受理。请问像我们这样的可以维护我们自身的权益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