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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7日我与彬县**商贸管理有限公司签定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2015年3月15日至2018年3月14日。合同第9条约定甲方延迟3个月以上,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返还租金和保证金。直至2015年10月才通知装修说11月底开业。我要求退房,甲方说延期在正常范围,因为节假日和雨天停工工期延迟属正常范围。请问我能追回租金吗?

其它综合
2017-03-17 13: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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