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公司原先做的好像是管道类的,在诸暨A地点,后因要拓展业务,又注册了另一家公司在诸暨B地点,做的是节能灯,招了人并工作了2个月且未支付任何工资后,因节能灯业务量少,要求员工下乡A地去原公司工作。员工拒绝去A地后,公司领导要求员工领走2个月的工资后离开公司,没有任何补偿,也没有提前通知。员工应该通过什么渠道取得这2个月的工资并取得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贻通知金和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赔偿金?求给力的法律专家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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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得找一些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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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追问:员工需要做什么准备呢,可以直接去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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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