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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 陈某、孙某于2012年12月X日新组成一个家庭,成为夫妻,现陈某患有重病,可能先于孙走,为了更好地促进家庭关系,使之能更加长久的和谐幸福,特别形成以下内容, 1:陈某百年之后,他的女儿保证孙某有生之年有居住权。 2:孙某如果再婚配(不领证搭伙也算),上一条款自动解除。 3:孙某、陈某于2012年12月7日在民政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因在登记前陈某有自己的房产和其它财产,这些财产属婚前个人财产,因特此声明,在陈某百年之后,孙某放弃获得陈万有婚前个人一切财产的权利。 签名:孙某 签名:陈某女儿 年 月 日 协议内容真实。陈某女儿不否认提供居住权,但是要在自己家里给孙某一个独立的房间,因经济原因需出售父亲的房屋(父亲有遗嘱,将房屋全部给了女儿),另外在上面的协议居住权没有具体指向的情况下(立协议时就考虑和继母一块住),问孙某还有坚持在原来的房子里居住能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婚姻家庭
2013-05-04 21: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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