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好:1990年我和前妻共同居住一套由我单位分配的二居室。2000年,我二人离婚。离婚协议卷宗内有房屋使用协议记录。协议内容是大间归我使用,小间归她使用。在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中没有记录。以后前妻把房屋出租。2001年我单位房改房。我个人出资买下该房,并取得我个人名义的产权证。2009年,我要回她出租的房屋。现她诉讼法院,要求该房屋的居住权。请问合法吗?我有房屋的产权,她要房屋的居住权,法院该如何判?
-
她的要求是有依据的,您可能要适当补偿。积极应诉。
-
你买下后应该没有她的份额了 需要帮助可电话联系我
-
要看手里的证据
-
她也享有相应的权利的。
-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