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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好:1990年我和前妻共同居住一套由我单位分配的二居室。2000年,我二人离婚。离婚协议卷宗内有房屋使用协议记录。协议内容是大间归我使用,小间归她使用。在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中没有记录。以后前妻把房屋出租。2001年我单位房改房。我个人出资买下该房,并取得我个人名义的产权证。2009年,我要回她出租的房屋。现她诉讼法院,要求该房屋的居住权。请问合法吗?我有房屋的产权,她要房屋的居住权,法院该如何判?

婚姻家庭
2011-07-28 15:4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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