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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一事向您咨询,就是有关房屋产权纠纷的问题  当事人包括:冯*(土地出让者)、房屋开发商、房屋建筑商 2000年冯*与房屋开发商达成协议,将冯*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给开发商,并过户给开发商,由其来办理房屋开发手续,并负责房屋的建筑,完工后将房屋的第一层三个门面和第二、三、四层北面的一套房屋给冯*,也就是说冯*出地,开发商负责房屋开发,但事实是房屋建好后,冯*只得到了第一层三个门面和第二、三层北面的一套房屋,第四层的房子被开发商给卖了,钱也没给冯*,开发商也不知道跑道哪里去了,到目前为止,因为找不到开发商的人,房产证也没有办。同时开发商还差建筑商的工程款,于是建筑商将开发商告上法院,法院凭建筑商与开发商的协议(如不能支付工程款,就用开发的房屋作抵)将开发出来的一个单元(13套房子和5个门面)全部抵押给建筑商,其中包括冯*已得的所有房屋,并给房产局下达了过户通知书,我想请问:法院这样做对吗?冯*与开发商的协议在先,为什么法院仅支持建筑商与开发商的协议,而认为冯*与开发商的协议无效?如果冯*与开发商的协议无效,房产局为什么又能办理过户手续呢?我想咨询一下:现在我应该怎么办?如果我现在要打官司,是同开发商打,还是状告法院错误的判决? 请您在万忙中给予回复,急盼,谢谢!

房产纠纷
2005-05-10 23: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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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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