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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东莞松山湖一家企业工作,2012年6月12日进厂,已经和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但公司现在说经营状况不好,要减少一部份人员,我已在其中之一,2013年5月2日找我谈话,也就是说只陪一个月的工资,但我要求陪二个月的,公司不同意,现在公司发一个合同解除提前30日通知书给我,同时又发一个放假通知书给我,并且放假这期间工资是按东莞市基本工资的80%发给我,请问这样是否合法?

其它综合
2013-05-03 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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