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十年前,东北制药总厂将一财会人员派往丹东前进制药厂当财务总监。多年来,东北制药总厂与该人员有劳动合同约束,属正式员工,但只发放基本工资;同时,丹东前进制药厂将该财会人员列入职工花名册,并按月计发基本工资和奖金。问题发生:东北制药总厂按正常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等费用,而丹东前进制药厂直接把社会养老保险等费用直接发放到该财会人员手上,未缴纳到相关部门。近日,审计人员认为该外派财务人员不应收取丹东前进制药厂发放的社会养老保险等费用,应立即将款项返还丹东前进制药厂。咨询问题:丹东前进制药厂发放的社会养老保险等费用是否合法,该部分款项应由谁缴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