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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司经营不善,经济困难,从2013年1月份对员工实行放假政策,只发放工资的56%,2月份继续放假,发放工资的80%,3月份又继续放假,发放工资的56%。现在由于公司经济情况仍未好转,公司口头通知员工2种选择:一是5到7月继续放假,只发合肥最低工资的70%,即707元,二是自己主动提出离职申请,公司赔偿国家法定赔偿金的30%,我想咨询下,对于经济困难的公司采用这种方案合法么?另外,公司1月份的工资拖欠至3月才发,3月工资至今未发,公司合同规定发放工资日期是每月15号。

劳动纠纷
2013-04-24 10:01:1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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