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代逃荒路上收养一女孩,解放前送人当童养媳。成人后由于社会及经济原因,无能力瞻养养父及照顾家人,1960年养父病亡后,与家人无往来。养女与亲生子女能同等享有房产继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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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依现行法律规定,如果有证据可以证明确属收养关系,是可以享有继承权的
追问:应取得什么证据,同年代的老人都已离去,如何取证?
追问:养父已死亡,养女也死亡了30年,同年代的老人都离去,无法取证。只有养父的一个儿子的档案材料中,提到过收养和童养媳,这个能证明吗?
追问:谢谢你!请继续回复我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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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只有和继父形成事实抚养关系,才有继承权。
追问:当童养媳应视为终止收关系吧,加上没有尽子女的责任和义务,应不享受继承权,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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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办理收养手续,则有同等继承权
追问:那个年代收养,讲什么办理手续。乐意就行。可是公证部门只要是收养,都承认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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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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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种情况不成立父女关系,因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故没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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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有同等继承权,照顾老人,也算是尽赡养义务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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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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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