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8日劳务派遣入职某事业单位,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于2012年12月6日单位找了家律师事务物所签订派遣合同,社会保险从2013年1月开始交,由于1月份工资一直拖欠和2月份工资一起发,于2013年3月12日,我提出辞职,辞职后才拿到那未发的两个月工资,而辞职当月12日的工资至今未发,请问,我可以要求他们补交3个月保险么?还有我还可以申请哪些方面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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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权。详细情况,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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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补缴社保等。
追问:双倍工资是未签订合同的两个月还是一个月呢,3月份那十二天的工资可以要求双倍吗? 可是单位说只能发3天的,原因是我是8号入职,只结清8号以后的那3天,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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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