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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92年进入北京一家公司工作,裁止到目前已在该公司工作十余年,按照劳动法规定,工作十年以上者可与其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成为公司终身员工。2005年3月公司内部集团改制,恶性裁员,公司人力资源部一直与我协商希望我签定自愿解除劳动合同,且无任何赔偿,只是说可以推荐到兄弟单位,刚开始试用期三个月。其实到兄弟单位完全是凭个人能力,与首信推荐无关。

劳动纠纷
2005-06-13 01: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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