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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9日在本人不知道合同已解除情况下(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不是自己签字认可的)继续在岗位上上班至2012年12月29日 这段工作时间是否可以像单位要求支付工资

其它综合
2013-04-09 10:47:49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1、单位如果无正当理由将你辞退的,你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主张违法解除的双倍经济补偿金;
    2、即使单位已经解除,但你仍然在单位工作的,可以向单位主张期间的工资。

    法条参考: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你好,可以要求支付。
  • 可以要求在职期间的工资。
  • 可以要求。
  • 可以要求据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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