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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区中心医院,在2011年7月1日。与我老婆签定聘用合同,合同写明暂定聘用时间为5年。2011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落款为重庆市江津区中心医院和新任院长孙贵银。现在是2013年4月。在第三份合同(2011年7月1日—2016年6月30日)未到期的情况下,现在医院强行要求重新签定劳动合同,并且通过护士长明确告知:如不签定新劳工合同,医院方面将要求办理离职。 在新劳动合同中,更改之前签定劳动合同中规定,增加1、乙方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甲方为医院办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2、必须在计划生育规定内获得生育指标,并必须服从医院计划生育部门的计划安排,违者视为自动离聘;3、工资执行见习期工资,奖金、福利同在职同等人员;、4、从本次签定合同之日起,乙方至少为甲方服务6年,如未经甲方同意提前离开医院的需赔偿甲方的违约金5(伍)万远,风否医院不予变更执业地点。如合同期内,乙方解除合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否则,除赔偿甲方的违约金5(伍)万元外,最后一个月的奖金不予发给。 想咨询。1、新增加这几条内容,是否合理或有违反劳动法的规定?2、医院只购买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这3项保险是否合理?是否应该增加生育、失业?3、要求必须服从医院计划生育部门的计划安排是否合理?4、在合同中要求6年工作时间并且是固定期限合同是否违反国家劳动法规定?5、在上一份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强行要求重新签定新劳动合同是否合理?有无违法行为?6、如因不签定该医院要求的新劳动合同,而医院做出解聘行为,可以通过什么途径维护自身利益?7、如因未签定合同造成医院强行解聘,可向该单位要求哪些方面的赔偿?依据和金额如何介定?

其它综合
2013-04-04 19:48:14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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