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自2013年2月25日入职,(文员,工资2000元,试用期80%,15元/饭补)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一个月。由于觉得此公司不适合我,不想转正。知道试用期要提前三天申请离职,于是3月20日(周三)提出申请,因为到25日中间包括六日两天,所以20日便提出。大领导知道后,要我21日就不用来了,下午便找好了接替人员,也与我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书,开具的离职证明还给我按17日写的申请。但是工资当时没有结清。我不知道,我按正常手续提交申请,他让我走的,这种情况,公司是应该支付我全月工资,还是实际出勤天数工资?(-望解答-)如果是后者,19日那天我请了一天事假,也就是我实际出勤为16天,但是3月应到天数为20天,公司是不是不应该按照21.75天为我算日工资,他现在给我的工资是952.94元,说其中16天的饭补240元也包含在内了,保险扣除了463.06元,我想问,他们给我这么多工资对吗?不是应该2000*80%=1600 1600/20天=80元 80*16=1280 1280-463.06=816.94 816.94+(15*16)= 1056.94元也不应该是9百多啊?公司不发工资条,我问他要明细,问他是怎么算的,他也不说,这都是我自己算的。不知道对不对,我就想问像我这种情况到底应不应该是按北京最低工资1400元/月发放,另加我饭补240元,望好心律师帮忙耐心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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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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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你们之间的约定的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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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