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未签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通过仲裁、一审、二审终审判决:1、用人单位应当支付11个月补偿金,2、撤销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3、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按福建省长乐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至实际安排工作之日期间的工资。其中第1、4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用人单位已支付第1项款项,现法院执行局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场,用人单位要求在法院立即签订必须服从公司安排工作地点在龙岩地区的劳动合同(原工作地在长乐市,公司注册地是龙岩),否则拿不到钱。法警叫我必须签订合同,如不签视为我拒签,则视为我自愿放弃第4项执行。我以劳动争议前当事人双方所承担的义务与权利应视为劳动合同的约定,单位变更劳动地点应当双方协商一致为由暂时解围。我提出同意确认今日为收到单位安排工作的口头通知,停工工资算到今日为止,法警才勉强给我做了执行笔录,要求我5 天后必须到法院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自愿放弃第4项执行。请问律师:法警的做法是否合法?安排工作之日是签订劳动合同之日吗?如果公司刁难我,我是否必须服从?我该怎么做?
-
公司擅自改变上班地点 也是属于重大的变更
追问:您好,谢谢您帮我回答,我的其他问题能否也作个提示?能否提供相关法条?谢谢!
-
那你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权的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