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0年1月19日到我们公司上班,10年5月份签的合同,11年5月份我起诉公司10年2月19日到10年5月份周六加班费,及10年2月19日到5月8日签合同前的双倍工资,11年9月28日开庭,但是公司在11年8月23日与我解除劳动合同(11年3月2日与公司签订一年劳动合同),请问我可不可以在开庭时要求公司给我补偿金(公司不同意给我补偿金),如果可以的话我应如何做?
劳动仲裁是公司给我们赔钱,但是公司不给钱,所以又把公司起诉了,估计一审结束后公司还是不给钱,所以本人想请一位律师,如果有意的律师请联系本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