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专家您好,我是2011年3月15号签的三年合同,现在公司要求我3月14日前解除劳动合同,先是电话通知的,后来HR发了一封邮件,写明#就公司与您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确认函#,要我签协议补偿4个月工资以及年假婚假。可是协议的甲方不是我签劳动合同的上海公司,而是以其北京分公司的名义,而且补偿金要拖到5月9号才发,也没有规定拖延付款的罚息。请问这种情况下我签这份协议是否有利?如果到期不付,我能否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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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该确认函,您可以提出修改,1要求补偿要于合同签订时一并付齐;2,不同意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3您可以提出一定的要求和条件,在条件成就后再与公司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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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的邮件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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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签署协议离职,那么主张被动离职就不成立了。详细请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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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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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合法,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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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单位属于违法解聘,应当对您支付赔偿金,相当于您四个月的工资。并且,如果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应当提前30天通知,如果未通知,需支付劳动者一个待通知金。对方给您上社保了么?您应该跟您当时签订合同的对方要求其支付您赔偿金。拖欠工资的是要支付赔偿金的。如果对您不利,您尽量不要签,那就说明您同意离职了,主动权就在对方了。建议来电进行详细咨询,以便给您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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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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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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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