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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休完后,因需要照顾孩子,继续请假,电话给领导请假,领导让我交请假单,请假单是11月29日交到领导手里,12月20日收到公司的通知,说我申请且经公司批准的事假自2012年11月30日结束,让我12月20日前到公司上班,逾期没到公司上班,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的规定处理,我打电话给公司商量没法去上班,继续请假后未果,我也没办法去上班,12月29日,公司给我邮件通知,说我旷工3天,给予开除,请问公司可以开除我吗?我已经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两倍的赔偿,请问我将如何为自己辩护

其它综合
2013-03-11 10: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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