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在一家传媒集团任职子公司副总,在12年元旦前经过副总裁和总裁批准后,以该子公司名义向集团申请了一万元活动经费,由公司一员工经办该款项的申请,所有款项均由集团财务直接划账到该员工的私人账户,我从未经手。在该款项未到帐前,经过副总裁口头批准,我和该下属一起去区县考察项目花费2000元左右,和公司同事宴请某公司客户花费2900元,同时在元旦期间和另外部门同事去外地拜访客户,花费接近一万元,所有费用均由我预先垫付,事后再凭票据在该经办员工处签字报销了费用8000元,多余款项由我自己支付,并未报销。
现在的问题是,当时任职的副总裁已于春节后离职,当时经办该款项申请的员工在我出差期间,在公司内部散播我借了公司8000元现金不还的谣言。我气愤之余拒绝再回公司上班和办理相关工作交接等手续,公司已出具书面通知,裁定我自动离职,停发我当月工资,并且要求我退还已使用的8000元活动费用。在我跟公司通过邮件等形式交涉处理该款项纠纷的过程中,该款项的经办员工害怕承担责任,私底下联系到我的家人,捏造我借了公司现金不还的事实,刻意隐瞒这起纠纷的事实真相,并以公司要报案拘留我的言辞进行威胁,导致我的家人极度担心害怕,于私下给她的私人账户打款8000元整,希望借此平息此事。这起事件中,我有充分的人证、物证支持,打算通过司法途径状告该员工的卑劣行为。
我想咨询的问题如下:
1、在公司活动经费的申请和使用过程中,以及事后的报销,我是否存在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等违法行为?是否必须偿还已使用的费用?
2、该员工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如构成该罪,我是否可以在报案时以防止串供、毁坏或串改证据为由主张对其先行拘押?
3、我是否还能同时状告该员工对我的诽谤罪?除此之外,我还能对其提出什么法律和经济赔偿方面的主张吗?
4、如要聘请律师代理该案,请问什么时候邀请律师介入比较合适?
请律师费心解答疑问,不胜感激!
此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