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修厂,是改制后的小企业。我是该企业一名股东职工,2007年8月在社会上办理了退休。企业的股份没有退给我。
企业现在还在运营,但一直没有开过股东会,请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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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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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要看您当时的入股协议对此有无规定,如果还未退股,需要我们依据您的协议内容起诉,要求分红或者退股,建议来电进行详细咨询,以便给您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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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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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看下你们之前的入股协议是怎么规定的
建议来电咨询,田野律师团队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当前的相关证据材料,为您做出更全面、精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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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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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要看具体案情决定;
仅此无法准确判断。
如需代理,可以联系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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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要求确认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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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