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一公司小股东,占公司股份11%,大股东占60%,另有一些小股东占其它股份。现大股东不顾小股东反对,要到外地投资设厂,把原本地公司停止生产营业。实际现在本地公司能够正常经营,且外地投资所购土地远远超出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建厂房所需资金需向银行贷款,给公司带来损失。我们几个小股东所以反对。现大股东一意孤行,我们小股东是否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途径解决?或其它途径推出合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