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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去年10月10号进的厂,由于过年请假回家,时间是2月6号到2月20号之间是包含公司放假时间(9号到15号)就说明我请了八天假,在今年2月28号脚仲了,3月1号请假看病,他们说之前请的天数太多没法批了,需要办理辞职手续!他们是在推拖责任吗?有什么法律可以来维护我自身的权利呢?

其它
2013-03-04 21: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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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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