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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公司一员工与部门领导闹矛盾,被调岗后不来上班,经人事部门多次催促无效后公司在2012年7月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邮件),后该员工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支付2010年9月至2012年12月(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的工资,2010,2011,2012三年的年终奖,以及公司违法解除合同的双倍赔偿金,请问公司有无胜算

劳动纠纷
2013-03-03 21:40:41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你们的这种情况,员工不来上班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这种解除情况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情形,所以,你们单位不需要支付2010年9月至2012年12月(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的工资,2010,2011,2012三年的年终奖,以及公司解除合同的双倍赔偿金。
  • 您好,请问您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只要依据劳动法及其司法解释即可。
    鉴于您所述不够详细,故本所律师无法给与全面周到的解答,建议您携相关文件来电咨询或来本所咨询。
  • 员工故意违法单位规章制度和违法劳动法,可以不给付其工资、赔偿金、年终奖等。
  • 要看证据。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你们的这种情况,员工不来上班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这种解除情况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情形,所以,你们单位不需要支付2010年9月至2012年12月(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的工资,2010,2011,2012三年的年终奖,以及公司解除合同的双倍赔偿金。
  • 员工不来上班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这种解除情况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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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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