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的岗位叫“经理助理”,工作内容涉及到公司的订单资源,销售合同,计划信息。和单位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单位告知我要提前三个月书面形式通知。所签订合同上写着“乙方需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受控岗位需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是合同上并没有说我是受控岗位,也没有哪一条指名哪些岗位是一般岗位哪些岗位是受控岗位,现在单位以我是受控岗位为由,要提前三个月。
(2)此外,合同上还一条“合同期间乙方接受过甲方安排的培训的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未履行合同年限,每一年按乙方上年平均月薪支付一个月的月薪违约金,不足一年按一年计付)”而我参加培训费用也就1200,按这个意思我3年合同期未满,我的情况得缴纳2个月的工资,这合法吗? 不是规定应该不能超过培训费吗,而且只按工作时间和合同期比例支付吗?他这样写进合同,让我支付月薪是否违规?
(3)公司入职时候还让签过一个转正半年后才给交保险的约定,当时没多想,签字了,这个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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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题较复杂,建议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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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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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提出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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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