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达成,过户是你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必须履行。如果想要回房子必须和对方协商,而且价格也可能不是当时出卖时的价格。
追问:对方当年是个工头,那套房子是给他二奶,也就是所谓的情人买的!字据当初我们人手一份,可时过境迁,双方字据早已丢失,不知张律师,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解答:只要是婚后购买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所谓小三小四是无权分得的。因此,只要该房屋是你们婚后购买,就可以主张权利。
追问:如果跟对方协商,能保证要回房子吗?这事已经过去十几年了,字据都已经丢失,已经没法说清了!但底子依然是我的名字,我现在特纠结!请张律师对此事多做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