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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是婚前男方个人购买.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的,民政局出具的离婚协议上明确了房产归男方所有. 1:由于房屋买卖去房屋交易中心办理手续时工作人员要求女方出面签字(给的理由是协议离婚必须离婚双方出门,法院判决就不需要),是否合理合法?难道民政局出具的离婚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2:如果必须女方出面,而女方拒绝出面或者以此要求得到一定利益怎么处理?

房产纠纷
2013-02-10 18: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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