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982年进长沙某国企的员工,2007年底国企改制后重组为新公司,我与新公司共签订了三次合同。第一次2008年1月1日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12月31日终止合同,新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三个月工资,但工资额只有实际工资的三分之一(有2010年银行工资明细)。第二次2011年1月1日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第三次2012年1月1日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12月31日终止合同,新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2012年月均工资的二个月工资。
请问一:能否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五)和第八十七条中规定,经济补偿金为2012年月均工资的十个月工资。
请问二:协商后公司要我休2至4个月再回公司上班。如果签1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聘用,那时己过诉讼时效,我还算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