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个亲戚在辽宁内退后,就在上海工作,在物业公司门房间工作十年多,年龄59岁,可是2010年过好年,他们那里一个姓张的同志也不说原因,态度极其恶劣的说不让她干了。再过不到一个月又来了,很凶对她说怎么还没搬,再不搬就停水停电。其实这个人真的很好,物业公司不提赔偿的事,就是用极其恶劣的态度让人离开,这样对吗?
自1999年来上海,就在这里工作,无休息日,无加班费,365天天天上班,工作时间随时有事都要管的,没请过一天的假。刚开始头几年,还是每月六百元的时候,当时说什么电费太贵了,扣了二千元钱,冬天啊,还不让人取暖和做饭吗?(没有煤气),也忍下来了,这样合理吗?
再这方面,我们都不是很懂,可是感觉这样真的太欺负人了,不是不走,是太可恶,任何事情都可以商量,为什么要选择“暴利”!
前几年签过合同,过来一直没签过,当时也不太懂!这样的情况可以申请赔偿及道歉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