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是贵阳市新生磨料磨具厂雇佣的农民工。2001年2月20日,我在工作中被机器轧断手指。经劳动部门鉴定为五级伤残,属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我当年5月向贵阳市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但单位拒绝配合进行事故调查并以我不是正式职工为由拒绝给予任何补偿。经过几年不间断的艰苦申诉,市劳动局于2003年12月30日作出“2003—018号”工伤认定书并通知我和新生磨料磨具厂前往领取。但直到2004年3月我向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诉后,新生磨料磨具厂才将工伤认定书领走并以不服该工伤认定为由向省劳动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04年6月18日,省劳动厅下达“2004第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市劳动局的工伤认定。新生磨料磨具厂依然不服,但没有在法定的15天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我的工伤认定程序完成,工伤认定书正式发生法律效力。2005年4月7日,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我诉新生磨料磨具厂工伤赔偿纠纷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本案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辩论。新生磨料磨具厂认为:本案的工伤事实发生在2001年,不应该运用2004年才实施的法规进行调整。我本人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我的工伤认定是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4年6月18日黔劳社复决字第[2004]第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下达并生效后才视为完成的。因此,本案完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进行调整。贵阳市劳动仲裁委认为:根据省劳动厅(2004)第79号文件“关于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最后一条:“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以后发生的工伤事故依照本办法执行”的规定,本案的工伤事实发生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以前,因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调整。 现在的问题是,一、贵州省劳动厅(2004)第79号文件的精神是否有悖于国家法律?二、当地方法规与国家法律发生冲突时,是优先执行国家法律还是地方法规?三、我可以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吗?

劳动纠纷
2005-05-30 05:43:0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