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杭州一家公司负责人力资源的经理,于本月15日与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合同交接完毕后,公司至今一直不予支付1月薪资及劳动补偿,离职原因是本人系2012年11月5日转正,多次申请,均被无故拖延后,于2013年1月10日与总经理面谈时被告知需要公司全体股东全票通过方可转正,同时试用期转正工资2012年11月部分被拖延至2013年1月11日才予以发放。目前申请双倍工资补偿,公司以本人为人力资源负责人为理由,意图诬告本人蓄意不签署劳动合同。事实为杭州公司劳动合同均未签署,且有相关负责人录音正式,公司对劳动合同签署的理解为:符合公司条件的才予以签署劳动合同。同时,北京分公司高管层均为签署劳动合同。且本人多次申请签署,负责公司公章的办公室主任均以总经理未授权为由拒绝,具有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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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根据您的情况,本律师作出以下解答:
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只要您搜集到事实劳动关系证据,申请劳动仲裁,您完全可以得到以下赔偿;
(1)没有签订合同,从工作第二个月到第12个月,可以要求双倍工资。
(2)要求补缴工作期间的所有社保。
(3)离职按每工作一年赔偿一个月补偿金,不满6个月赔偿0.5个月工资,满6个月也算一个月工资。具体按照您的工作时间来计算。
如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可以起诉,胜诉的概率很高。一定要用法律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以上能帮到您。祝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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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你的情况可以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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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签订劳动合同是公司的一项义务,公司应当自你工作之日起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可要求公司支付自你入职公司之日起一个月到现在的双倍工资,并且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若有疑问,可电话咨询本律师。
追问:现在公司以我为人力资源负责人为由,试图无赖本人蓄意不签署劳动合同,但是交接清单清楚写明杭州及北京地区的劳动合同签署情况,且2012年11月2日因政府政策申请员工公寓时,本人要求签署劳动合同,公司仅对申请表予以签章,拒绝本人劳动合同签章。且负责人多次要求本人不得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更于本人离职面谈中同过其委派的交接人告知本人:签署劳动合同,需要公司审核。及告诉本人,本人不符合公司劳动合同签署要求。(有录音证据)
遂再次基础上,公司于本人提请仲裁后,想仲裁调查员表达:她是蓄意未个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本人甚为愤慨
解答:你好,据你所述看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公司。你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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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提起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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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情况比较复杂,建议委托律师处理或者委托律师一起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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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人力资源经理,情况比较复杂,建议委托律师处理或者委托律师一起出庭,可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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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有这样的证据,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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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2、依法主张拖欠工资,依法主张二倍工资,依法主张经济补偿。3、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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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