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扬州大三的一名学生,今年12月1号被学校老师安排到扬州的一家公司实习,12月1号到17号在扬州的公司,公司接了上海的一笔生意,又把我们一批实习生外派到上海,并且欺骗上海的公司我们已经毕业了,因为家人帮我找了一份机关单位的工作,想让我回去,于是我就想扬州公司提出申请辞职,12月30号的时候我与上海公司进行工作交接,因为刚进单位的时候他们的经理说我们是试用期,我们的工资是在扬州每月1500,在上海1700,我们也好不容易的工作了一个月,本来应该1月20号发工资的,公司却没有发给我工资,我打电话问公司的人,他们说不给工资,我真的很生气,我们是农村来的大学生,本来家里的收入不高,我们这一个月花的都是父母的血汗钱,在上海还要坐地铁,买菜吃饭。一个月花了不少钱,而且我和其他同学做一样的工作,每天起早贪黑的,到头来公司却不给工资,他们说我们是培训期公司规定不给,但是刚进公司的时候他们说我们是试用期,我想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合理吗?我可以要回我应得的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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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实习期没有工资;如果是试用期应该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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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回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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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