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向租车行租用一部轿车,出了单方交通事故,无人员伤亡但车有损坏,有报交警及保险认定,经维修后维修公司要求我朋友现金支付维修费五万多元,我朋友无力支付,要求出租方支付,先把车要回来再做处理(因为还有欠租车款)出租方只答应提供保险手续及原保险人证件,账户给维修单位到保险公司报销,但维修单位查询后报销款必须原被保险人签名才能拿到保险款,也清楚租车人有拖欠租车款(一万多元),出租方有意想通过这种方式扣取被拖欠的出租款,这样一来整个事情就这样拖着,出租方认为不处理也有钱收,租车方(我朋友)按租车合同不管时间拖多长也得按约定的每天租车费累计,请问一下律师这样的事该如何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