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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女,33岁,于2012年5月经朋友介绍认识曾某,男,33岁,认识不到半月时间曾某在李某不情愿的情况下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李某考虑到在以结婚为前提的交往当时并没有追究其责任。认识不到一个月,男方曾某以为朋友妻子做人流手术为由开口向女方索要5000元人民币,女方李某思虑再三拒绝了曾某,遂曾某以此为由提出分手。分手半月后李某发现怀孕,找至曾某要求其承担人流手术费5000元,曾某以拿不出钱为由向李某之表姐写下借条,借条内容如下:借条 今借到张某伍仟元整为李某做人流手术用,包括术后的营养费,定于三月后(10月26日)偿还,如逾期不还追究法律责任。借款人:曾某 2012年7月26日。2012年10月26日后张某找到曾某追回欠款,曾某先以各种理由拖欠还款,最后拒绝还款。有咨询过当地法官,法官答复内容为:按借条书面显示,曾某是帮李某借钱,故应由李某承担全部债务,因曾某与李某只是男女朋友关系,所以曾某甚至不需承担一半的债务。李某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涉外纠纷
2013-01-23 1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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