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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想请教您关于我的合同方面的一事。 我的合同有两个部分来组成。 一是,从去年6月至12月止我将被安排在香港住广东办事处工作,为**期;此后即今年是月开始将在香港工作。 我的雇主也已于去年底线月底将签证事宜办妥,并且说希望我能够早些到香港工作。但问题出在于我需要办理港澳通行证才可到香港工作。所以我的老板说让我在广东办事处多待1~2个月。 但是我问起关于工资方面时他说只能按照之前**时的标准给(合同里明确底写出在香港时的工资和在大陆这一边的工资标准是不一样的)。他说如果不接受,可以选择辞职。 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我可以得到什么样的法律保护呢?(因为我签署这份合约的时候是在国外,所以公司给了我一份安置金。合同里有写到如果不满一年辞职时要将此款退还给公司。 这份资金有何处理呢?)期待您的回答(老板要我在明天

劳动纠纷
2013-01-22 08:5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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