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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0号,单位部分办公人员要被搬迁到青浦,由于身体状况和居住地的问题我没有同意变更工作地的要求,而要求留在原工作地工作也没有得到公司许可。我96年9月进入公司工作,2008年1月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上写明了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就这样的情况,如单位要与我解除合同,单位是否要支付我双倍经济赔偿金?

其它综合
2009-03-16 16:22:53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您提供的基本事实的了解,并基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本律师认为:
    1、如果用人单位未能与你继续履行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出于客观情形的变更,则在双方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话,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倍)。
    2、如果不是出于客观情形变更的话,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就是违法解除,劳动者便可主张两倍赔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a 工作地点变更,双方如协议不成可以解除合同,支付一年一个月工资的补偿不是双倍。
  • 无需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十二个月。还有一个月的代通金。
  • 这是协商不成的原因。
  • 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不是双倍,按工作年限支付。如未提前通知,应支付一个月的代通金。
  • 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若公司强行解除,则属于违法解除,你可以要求双倍赔偿或恢复劳动关系,详情可来电咨询上海李军律师-专业劳动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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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