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下楼摔跤,是否该由店家承担全部责任?楼梯处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下楼楼梯处摔跤一方认为有油水致使摔跤,店主认为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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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在公共场所进行消费的,其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法律保护,公共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本起事故中,顾客认为下楼梯处有油水,这是证明店家是否有过错的直接证据,店家具有证明已尽到合理安全保障的义务的责任,如不能证明,需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法条参考: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追问:那怎样证明店家已经尽到了合理安全保障的义务的责任呢?如何举出相关证据呢?麻烦您举例说明。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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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本案摔跤一方负有店家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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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